扫码关注
随时信息获取
咨询热线:
133-4395-1568
上期完美收官
面授现场 期待精彩下期
当前位置: 首页 >> 参考文库 >> 疾病库 >> 疾病病因 >> 列表
搜索 收藏

我的收藏

请先登陆
未告知用药风险药流致子宫破裂 医院被判赔三万
2015-12-01阅读:9392 学员编辑 收藏

小编导读: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告知释明应当是明确充分的,一家医院因未告知用药后果,影响患者生育,被判赔偿3万余元。这是记者3月11日从铁西区法院获悉的。……

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告知释明应当是明确充分的,一家医院因未告知用药后果,影响患者生育,被判赔偿3万余元。这是记者3月11日从铁西区法院获悉的。

患者 用药过量导致子宫破裂

2005年9月27日,刘女士前往铁西区某医院就医,诊断为怀孕。确诊后,刘女士决定在该院做药物引产。可是术后,刘女士却出现腹痛等症状。 2005年10月2日,经沈阳市妇婴医院抢救治疗,刘女士才脱离危险,不过已造成子宫破裂,不得不实施子宫破裂修补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2006年3月24日,刘女士将铁西区某医院告上法庭。刘女士诉称:“因医院不具有做药物引产资质,给我用药后又没有留院观察,用药过量导致我子宫破裂,使我今后无法生育,医院应赔偿我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共10万元。”

医院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赔偿

在法院审理期间,依据刘女士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沈阳医学会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结论为“本例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专家鉴定组合议意见认为,该院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资格证明,属超范围执业,在给患者用药之前,又未详细交代用药后果及并发症,存在未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但与后果无因果关系。

医院就此辩称:“我方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我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器官损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未尽告知义务应担责

铁西区法院认为,医院在不具备计划生育服务资格情况下,对刘女士采取药物引产,在药引前又未向刘女士交代用药后果及并发症,药引失败后造成刘女士腹中婴儿死胎,子宫破裂。虽鉴定不构医疗事故,但对刘女士所造成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对此医院对伤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考虑刘女士属于育龄妇女,经咨询有关专家,刘女士患不规则子宫破裂,双侧输卵管结扎,今后再生育的危险性很大,此次药物引产对刘女士今后的生活造成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故精神损失费应酌情为2万元来弥补损失。另考虑刘女士引产失败,又遭受第二次手术痛苦,此种病痛对刘女士的身体伤害很大,依照中国传统,孕期妇女需要加强营养,故医院应给付刘女士1500元营养费。法院于近日判决医院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失、医疗费等共3万余元。

法官 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

铁西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主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本条规定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医疗服务职业规范,是医疗机构应该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恪守的职业道德,亦是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的法律规定。而在本案中,医院在药引前未向刘女士交代用药后果及并发症,未尽告知释明义务,是医疗机构的过失,自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部分内容来自网络编辑,涉及的药方仅供参考学习,请勿盲目试用,平台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如需了解专业中医常识、对症下药,请加客服,进入老师的视频直播间免费学习,免费咨询!
康源热线:400-609-6111(400免费电话)
客服咨询:15603951551(产品咨询)、13343951568(培训咨询)
微        信:kymyjqw(公众号)、13343951568(个人号)
线上课堂:下载“千聊”app,搜索“康源.爆品中医实战特训营
康源晶月&爆品中医实战特训营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22021975号豫公网安备 41110202000246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豫)-经营性-2022-0039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21313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编号:豫郑食药监械经营备20212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