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读:三名孕妇合伙在上海商场盗窃。日前,上海杨浦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三名孕妇王英、何晓然、吕琴合伙在上海的商场盗窃。日前,上海杨浦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三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王英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何晓然等二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1000元。
2014年11月,年仅24岁的何晓然与丈夫吵架,不顾自己已怀有2个多月身孕,赌气从老家坐上了开往上海的火车。来到上海后,没有工作的何晓然常常在租住房屋附近的小公园里散步,在此结识了叫“王英”和“吕琴”的两名孕妇。三人通过聊天发现,竟然来自同一个县,在上海又住同一个小区,彼此“惺惺相惜”,因此常常在一起聚会。
一次聊天中,何晓然向王英和吕琴透露了窘境:因为找不到工作而囊中羞涩,她从老家带来的钱很快就要花完了。不料,吕琴也坦言与何晓然有着相似的境遇。互相“交心”后,胆大的王英提出去商场伺机偷东西换点钱,其余二人附和。于是三人乘公交来到了杨浦区五角场某商场闲逛,分头寻找 “猎物”。
最终,三人将目标投向正在试鞋的王女士身上。按照三人之前的计划,何晓然和吕琴拿了双鞋问价钱,以此吸引服务员的注意力。王英则佯装看鞋靠近王女士,趁王女士在镜子前观察鞋子之际,迅速拎起她放在凳子上的手提包离开。何晓然和吕琴看王英得手,立刻抱怨鞋价太贵,匆匆逃离现场。
三人在商场外汇合后,翻查包内有现金600余元和iPhone 5s手机一部。王英将手机以600元的低价卖给路人,并将手提包扔进了商场外的垃圾桶。三人在回程途中将1200余元瓜分完毕。
王女士发现手提包被窃后报案。通过商场监控录像,警方很快将目标锁定何晓然三人身上。不料,事后三人在公园聊天时被民警抓获。
警方:孕妇犯罪可逃避责任是误解
如此专业的“孕妇扒手”,其实并不是鲜见。不久前,广东珠海斗门警方就破获了孕妇组团偷盗的案件,其情形更为恶劣的是,他们还开启了培训班,并在作案现场带“学院”观摩,在作案后将腹中胎儿打掉。如此作案,斗门警方称首次遭遇。但利用孕妇身份进行盗窃,是否可以逃避打击呢?斗门警方称,犯罪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以为孕妇暂时不予收押就是释放,其实这是误解,孕妇犯罪也无法逃避法律制裁,警方抓获后会将其控制调查,并送上法庭接受法律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如果孕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等到孕妇产下孩子后再予以收监。
如盗窃数额较小,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由此可知,孕妇盗窃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是一种错误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