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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学男教师猥亵全班男生3年 已被刑拘
2016-02-01阅读:9756 学员编辑 收藏

小编导读:近日,有多名大连学生家长和知情人爆料:大连中山区瑞格寄宿制中学发生男教师长期猥亵全部男生,目前涉事老师已经在上周被警方带走调查。

大连中学男教师猥亵全班男生3年 已被刑拘

近日,有多名大连学生家长和知情人爆料:大连中山区瑞格寄宿制中学发生男教师长期猥亵全部男生,目前涉事老师已经在上周被警方带走调查。

据爆料人称,“大连某中学三年四班男班主任猥亵全班男生3年,前几天已被带走调查,该男性班主任已结婚且育有一子女,其妻子也是瑞格中学教师,学校因此事连期末家长会都取消了,昨天好像一年三班男班主任也因为有女生举报遭到猥亵被带走了。”以上内容还有待大连警方的进一步核实。

大连中学男教师猥亵全班男生3年 已被刑拘

1月17日,国搜法治频道根据网络反映情况从有关部门和知情人处了解到,此事在学校已经引起很大影响,根据学生家长的举报,涉事的男教师已经被刑拘,至于具体情况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而据多名学校家长反映,学校确实取消了期末非常关键的学校家长会。截至18日9时,由于正值大连中小学放寒假,多次联系涉事学校已经没有取得回应。

遭遇猥亵必须及时报警

警方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时刻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状态,并告诉孩子,身体的一些部位是不允许外人触碰的(包括老师),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应及时告诉你信任的家长;

同时,加强孩子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外出尽量结伴,夜间最好不要外出,不去偏僻角落。如在公共场所人员较多的地方遭遇猥亵,应及时大声喝止,避免遭到进一步侵害。如在人员较少或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应劝止对方,并在事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向警察叔叔求助,为警方侦破工作争取时间。

千万不要认为遭遇猥亵后报警是丑事,难于启齿,这只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最后,教育部门务必加强教师队伍的监管,加大问责力度,坚决杜绝类似侵害学生人身权益行为再次发生。

依法保护孩子的人身权益

老师侮辱学生,是严重违反《教师法》的行为,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投诉,要求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猥亵行为,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学生可以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妇女、儿童,分别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

就猥亵妇女而言,并非所有猥亵妇女的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因为猥亵妇女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违背妇女的意志、以强制的方式实施。这种强制的方式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行为。

就猥亵儿童而言,猥亵方式上则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但行为人无奸淫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强奸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编后语】:对于类似的“校园性侵”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了。有专业人士表示,性侵害在法律层面分为强制性交和猥亵两种,此类犯罪行为会在生理、心理及情感上给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同时也给家庭、社会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每每遇到类似案件,我们最多的是在大声疾呼加大对孩子的性教育力度,但对于不谙世事的孩子而言,又能起多大作用呢?是不是应该将更多的代价放在对教师队伍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严惩上?一群本应该更具有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成年人,却利用职务之便,危害我们儿童和社会,这样的人绝不能姑息纵容,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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