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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丧葬费的分配,丧葬费,孤寡老人丧葬
2016-09-07 09:00阅读:10870 学员编辑 收藏

孤寡老人的丧葬费如何分配?

1、孤寡、失独老人退休前作为单位职工,作为参保人,与其他单位职工一样,都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已经尽到与其他职工同样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但承担相同义务的孤寡、失独老人故世后居然不能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抚恤待遇,这就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有悖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有悖社会公平。

2、孤寡、失独老人故世后,办理后事所需基本费用,与其他人无疑是相同的。但是现行政策不仅没有照顾,反而在他们故世后只发600元丧葬费,造成“苦命低价”,连更衣入殓、火化费都不够,骨灰盒就没有钱了,更谈不上告别仪式、寄放费等费用了。得知身后如此待遇的孤寡、失独老人聚在一起议论,明白了一个道理:如要活着有人管,死了有钱烧,生前必须省吃俭用筹集三笔专款专用的费用:①更衣入殓、火化费;②骨灰盒费、寄放费(死后歌功颂德的告别仪式或追悼会就免了);③给生前给予帮助的兄弟姐妹、近亲属或者相关人员的象征性的酬谢心意(即自备的象征性的抚恤金)。否则,连最起码的生、死尊严都无法实现,活着于心不安,死了难以瞑目。

3、孤寡、失独老人的生老病死是社会面临的大问题,他们晚年生活已经是“独自凄凉无人问”,他们中很多是由兄弟姐妹、近亲属、甚至朋友、邻居照顾生活和办理后事的。这不仅能让老人安享晚年,也缓解了社会矛盾。

孤寡老人的丧葬费如何分配

在老人生前,兄弟姐妹、近亲属或者相关人员(朋友、邻居等)愿意代替政府、社会分担照顾老人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了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体现了中国社会的亲情、人情和温情,是当前应当大力提倡的核心价值观,是敬老尊老、互帮互助的正能量,理应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和保护,那么因遗赠人死亡而产生的丧葬抚恤费用由其享有也是合情合理的,这符合人们的一般预期,也易于被普通大众所接受。

孤寡、失独老人出于报答或者感谢,他们通常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帮助照顾他们的人,这通过公证或法院即可办理。然而,从法律上讲,丧葬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参照沪民优发【1998】20号文的附件3《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规定》,他们并不能取得老人的丧葬抚恤费。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不仅是对孤寡老人权利的侵犯,而且严重伤害了中国道德,伤害了敬老尊老、互帮互助的社会公序良俗。

孤寡老人的国家政策:

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农村五保户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1、条件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农村五保供养,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2、办理程序

2.1、由本人或村小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委会和本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

2.2、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县民政局。

2.3、 县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及时调查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发给《农村五保户供养证书》。

关于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规定: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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